9月21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运输毒品案件,被告人朱某犯运输毒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与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同案被告人常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5日,被告人朱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朱某出狱后不知悔改,到株洲与常某会合。2014年9月底,通过常某联系“株洲麻哥”购买毒品,并用塑料袋和透明胶等将毒品密封伪装成大小2包,藏匿于朱某的西装内口袋,再将西装及朱某的其他衣物一起装进了常某手提袋。当日17时,常某提着装有毒品的袋子和朱某在株洲某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无牌小轿车,预计自驾该车前往湖北省监利县朱河镇。22时,两人行驶至随岳高速道仁矶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吸毒工具一个,毒品两包、常某钱包携带红色粉末残渣毒品包装袋一个。同时,公安机关对朱某、常某进行尿检,结果呈阳性。经鉴定,被告人朱某、常某携带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其中被查获的毒品大包净重97.8305克,毒品小包净重7.8956克,两包毒品共净重105.7261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朱某均为吸毒人员,购买毒品后使用交通工具非法运送,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朱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且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运输毒品罪,应从重处罚。考虑到朱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