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害人害己,醉驾更是容易酿成惨案。近日,被告人易某某就因为醉驾致一人死亡,被华容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2015年6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易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报废“五十铃”小货车,在沿省道S202线华容县东山镇三郎村5组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车辆右前部将行人陈某撞倒,造成陈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6月19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易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303.9663mg/100ml(20-80 mg/100ml为酒驾,80以上 mg/100ml为醉驾);陈某系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颅内出血死亡。交警认定:此次事故中,被告人易某某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易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明知是无牌证且已报废的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已发送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