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陈某因儿媳严某某闹离婚,于是到严某某父母家要回彩礼钱,双方发生了支扭,儿媳兄长严某将陈某打伤,被公安局行政处罚治安拘留三日,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陈某将严某诉至法院。日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某因身体受到损害造成的损失共计8394.37元,由严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其中的70%,即5876.06元。
2014年,原告儿子刘某某与被告妹妹严某某夫妻闹离婚,2014年9月23日,原告到华容县鲇鱼须镇某村被告家找严某某父母要彩礼钱时,与被告发生口角,双方发生支扭后原告倒地,被告踢了原告一脚。华容县鲇鱼须镇某村干部綦某、刘某闻信后赶到劝解,经华容县公安局鲇鱼须派出所出警才平息事态。原告于当天进入湖北省石首市人民医院治疗,经鉴定原告陈某为轻微伤。
严某因致伤原告陈某,于2014年10月10日受到了华容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治安拘留三日,由华容县公安局鲇鱼须派出所就赔偿事宜进行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因被告违法行为导致原告损害的事实形成,同时被告因致伤原告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主观上有一定的过错,且原告的损害是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故被告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即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纠纷是因原告到被告家中,原告讨要彩礼与被告口角发生支扭,在相互支扭过程中被告致原告受伤,故原告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综合双方过错程度,由被告承担7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