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岳法动态
岳阳一信用社主任挪用资金被判刑
分享到:
作者:杨红  发布时间:2015-09-24 09:01:38 打印 字号: | |

方某作为一农村信用社主任,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35万元。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此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方某自20091月至20149月间,利用其担任某信用社主任的工作便利,采取收贷不入账和冒名贷款等手段,挪用本单位资金35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才将本息还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冒名贷款、收贷不入账等手段,挪用本单位资金35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考虑到被告人方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县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