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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变抢劫,分文未得获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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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芳  发布时间:2015-09-24 09:02:30 打印 字号: | |
  近日,云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入户盗窃抗拒抓捕转化入户抢劫案,被告人方某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方某犯盗窃罪,于2006年5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14日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5年5月2日14时许,被告人方某乘车途经文桥镇白荆村时,见谢某家在举行婚宴,便产生盗窃的想法,随即下车,找到谢甲家旁的一栋无人居住的废弃房屋内等候。等到当晚22时许,方某利用木梯子攀爬至谢甲家二楼房顶,进入室内,准备实施盗窃,被房主谢甲发现,方某见状后立即逃跑,谢甲随即追赶。追至一楼大厅时方某被谢甲抱住腰,方某挣脱后继续向大门口方向逃跑,谢甲仍紧抱住方某并用脚抵住大门阻止方某逃离,方某使劲拉开大门,致使谢甲大脚趾受伤。方某挣扎至大门外台阶处时,随手拿起木椅与谢某及其父母被害人谢乙、李某三人进行对抗,用木椅将李某右太阳穴部位划伤。方某冲至谢甲家的禾场,因该禾场是周围墙砌起的院落,被告人方某一时无法脱身,于是在地坪上捡起一根不锈钢管,与谢甲及其父母、叔叔谢丙进行对抗,期间,方某持不锈钢管打伤了谢乙、谢丙。经鉴定,谢甲、谢乙、谢丙的伤情均为轻微伤。被害人的亲属打电话报警,公安民警赶往现场后将被告人方某带到派出所进行了讯问。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入户盗窃,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系入户抢劫,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方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方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对他人财产造成侵害,又未造成他人人身轻伤以上伤害的后果,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告诫: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云溪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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