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湖南涟源籍男子为牟取利益,结伙同行,先后在三省、自治区实施盗窃,近20次的窃喜侥幸,终究难逃法律的制裁。近日,云溪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分别处罚金3万元至6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2014年9月间,被告人卢某、刘某、谢甲、谢乙结伙先后在湖南省、陕西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盗窃挖机显示器、电路板等配件共计作案19次,盗得挖机配件共计25套,总计价值人民币123287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刘某、谢甲、谢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卢某、刘某、谢甲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谢乙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卢某、刘某、谢甲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谢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一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谢乙积极退缴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逐依法对四名被告人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