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之道,诚信为本,买了瓷砖岂能不付款?日前,平江县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决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货款20319元。
赵某、杨某均在平江县南江镇街上经营陶瓷店,两家店铺相距不远。2012年12月4日上午,顾客刘某在杨某的店铺里挑选好了一批瓷砖,但杨某仓库里没有货,杨某就带刘某到赵某店里拿货,挑了20319元的瓷砖,杨某与赵某约定由杨某付钱给赵某,赵某把瓷砖送到刘某装修的家里。同日上午,赵某派人用农用车把挑选好的瓷砖送至刘某家里,刘某将钱付给了杨某,但杨某迟迟未将货款付给赵某,经多次催讨未果,原告赵某只好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支付货款20319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与杨某之间虽未就瓷砖买卖订立书面的买卖合同,但杨某在赵某店中选购了价值20319元的瓷砖并指定刘某为收货人、货款由杨某负责支付,赵某按杨某的要求将瓷砖送到顾客家里,赵某、杨某之间的瓷砖买卖合同已成立并生效,赵某已按约交付货物,杨某负有给付货款的合同义务。据此,法院判决杨某向赵某支付货款20319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书已生效,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