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法院积极发挥审判监督庭的重要作用,坚持“三抓”、认真做好审判监督工作。
一、抓队伍、练好“内功”
目前,该院审监庭共配置人员3人,其中两名审判员,一名书记员,虽然从人员数量上看,略显薄弱,但是从案件办理上来看,目前的审监庭,能办案,会办案,案件办理的效果较好。主要是从三方面入手,配强审判监督队伍人员。一是以老带新,保持工作的延续性。审判监督庭虽然同样办案,但是从办案程序上,又有别于其他庭室,有其特殊性。目前审监庭庭长已经在审监庭工作十来年,对审判监督程序较为熟悉,由其对新进人员手把手帮教,并对整个案件进行把关,保证了人员培养不断层,案件办理不断线。二是以学促管,夯实办案人员的业务基础。以前审监庭案件相对来说较少,所配置的审判员年龄偏大,工作动力上存在不足。针对这种情况,院党组进行了合理调配,从民庭抽调业务骨干进行了置换,目前的审监庭3人都是有丰富办案经验人员。2012年《民诉法》修改后,专门派出审监庭庭长参加了最高院组织的针对审判监督程序的培训,进一步理顺了工作程序。庭里的另外一名审判员,参加在职研究生考试,目前正在攻读北京大学法律硕士,院里对此大力支持,为其报销部分学费,充分调动了其工作积极性,也让其通过学习和与其老师同学交流,在办案过程中不断注入新的思想,增添新的活力。因为审监庭是法院最后一道屏障,最后一道把关的,再审案件审理难度大,剩饭难吃,要求审监庭的同志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都必须过硬,只有练好了内功,才能胜任审监庭的工作。三是以案带案,强化办案人员的案件办理能力。作为基层法院的审判监督庭,按理来说,应该只办理再审案件。但是整体来看审判力量不足,一些庭室的审判员每年的办案数量都在一百多件,多得甚至是两百多件。而再审案件每年最多都不会超过十件,如果审监庭只办理再审案件,造成了一定审判力量的浪费。从另一方面来说,办案跟其他技术一样,三天不用手生,如果审监庭的人员每年只办理几件再审案子,可能会造成其动力不足、慵懒情绪滋生,业务水平下降。综合这两点考虑,目前该院的审监庭除了办理再审案件外,还办理了全院民事的发回重审案件,以及矛盾较为尖锐的人身损害赔偿、农村建房纠纷、相邻权纠纷等案件,不但分担了其他业务庭室的业务量,也使得审监庭的审判人员在其他案件办理过程中,不断得到磨练,提高了办理再审案件的能力。
二、抓再审、化解矛盾
再审案件一般都是矛盾比较尖锐、双方当事人情绪比较对立的案件。该院对自2010年以来,全院的再审案件案件作了一个统计,具体情况如下,1、再审民事案件共8件。2010年2件,均为院长发现,审委会决定再审;2011年2件,均为检察院抗诉;2012年1件,为院长发现,审委会决定再审;2013年2件,均为院长发现,审委会决定再审;2014年1件,为院长发现,审委会决定再审;今年到目前还没有再审案件。从再审提起的程序来看,除了2011年的两件案子由检察院抗诉外,其余均为院长发现,审委会讨论决定再审。从案件再审的原因来看,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1件,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共有3件,案件办理违反法律程序的4件。就每年的案件数量而言,起伏不大。2、再审刑事案件共4件,主要是中院指定再审。其中2011年1件,2012年2件,2015年1件。
对于再审民事案件的办理,该院主要从两个方面下功夫,办好案件,化解纠纷。首先,在提高案件质量上下功夫,从源头上降低案件再审率。院定期组织审判人员进行培训,通过邀请专家教授和上级法院业务素质强的法官进行授课,提高办案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办案能力。另外,抓好法院网站和《法苑》杂志建设,以此为平台,促进审判人员之间的业务交流,形成院里统一的办案标准。不要使再审案件又变成重新再审,其次,在案件检查监督上下功夫,守住公正办案的底线。一是配备廉政监督员。现在各个庭室均设有廉政监督员,由院纪检监察室统一管理,每个月听取各个庭室廉政监督员就本庭室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廉政情况进行汇报,及时发现违法违纪苗头,防患未然。二是设置案件回访卡。由院纪检监察室牵头,通过与院审管办互动,做到每结一个案子,由纪检监察室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现象。如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结案后,纪检监察室在对被告杨某某进行回访时,了解到原、被告双方婚后所建的一套房子,在未进行物价评估的情况下,办案人员自行估价进行了判决,被告杨某某对此意见较大。纪检监察人员遂找办案人员了解案件办理的详细情况,确定案件办理确实存在违规行为后,由院长提起,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对案件进行了再审。三是进行案件检查讲评。由院审管办组织,从各业务庭室抽调业务骨干,每月对案件进行检查讲评,及时发现问题进行纠正。对当事人意见较大、对立情绪严重的案件重点检查。如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何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后,被告对立情绪较大,审管办对该案重点进行检查,发现该案在合伙财产认定和计算上确实存在错误,后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该案进行了再审。
三、抓协调、确保公正
在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上下功夫,形成办理再审案件的合力。一是在业务上加强学习交流。审监庭每月与汨罗检察院民行科进行上门联系,探讨业务,相互学习,变以往的“文来文往”为“人来人往”。特别是在一些申诉案件的办理中,及时进行沟通,化解矛盾。如原告周某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汨罗市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后,原告周某对该判决不服,但是并不上诉,判决生效后,周某向汨罗市检察院申诉,要求对该案进行再审。了解该情况后,审监庭审判人员与检察院民行科办案人员进行沟通,对周某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形成一致意见后,向周某进行释明,周某主动撤回申诉。二是案件办理过程中加强沟通。如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向某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书,被告将3000亩山林的清山种树工作发包给原告。后就报酬问题,双方引发纠纷,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对此不服,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审查后发现案件办理中,计算报酬的山林面积认定不清,遂提起抗诉。案件再审过程中,双方矛盾尖锐,且被告对法院对立情绪较大。为了缓和矛盾,承办人员与检察院民行科的办案人员进行沟通,由被告较为信任的民行科办案人员对其做工作,并多次组织双方对账算账,最后成功将该案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