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学生围观打架致残疾 学校监管不力被判承担责任
分享到:
作者:吴晓君  发布时间:2015-10-08 11:12:22 打印 字号: | |
  2014年12月19日下午,某职中高一1班学生胡某某与高一2班学生徐某某因琐事产生纠葛,双方班上男生约好到操场“单挑”甚至打群架。被告仇某某在外衣右边口袋里放一把匕首。晚饭后,两个班上绝大多男生赶到操场,在场还有很多看热闹以及参与打架的部分外班男生,原告向某当时在场围观,部分男生携带了管刀、铁棍、木棍、水管等械具,两班男生发生混战。被告仇某某因被一男生打了鼻子一拳并受伤流血,后找不到该男生,觉得气愤,便拿匕首乱挥,将站在打架人群中围观的原告向某腹部刺伤。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往湖南某医院住院治疗10天,经鉴定为:轻伤一级;玖级伤残。

  近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仇某某作为在校学生,违规携刀进入校园,并主动参与打群架,在混乱中将原告刺伤,应对原告的受害承担全部责任。该案发生在校园内,某职中因监管不利对此应承担监管责任。

  经法庭进行核算,原告向某的损失约为十三万余元,其中某职中主动与原告协商承担了部分责任,剩余十多万元的赔偿均由被告仇某某承担,由于被告仇某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承担。

  校园内安全事件屡屡发生,是给老师、家长、学生的一个个警钟。通过教育和预防,大部分的学生伤害事故是可以避免的,法制安全教育是生命教育、公众教育,也是世纪教育。仅仅依靠社会、学校、家长对学生进行保护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对学生灌输法律知识、安全知识,锻炼学生自护自救能力,使他们能够果断正确地判断自己的行为对错,从而提高学生的认知与自身素质。
来源:中国法院网汨罗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