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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辞职中未提及社保问题,辞职后能否以社保问题主张经济补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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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进  发布时间:2015-10-09 09:26:54 打印 字号: | |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甲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某某,女,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湖滨农垦集团公司。

二、基本案情

谭某某于2010年8月进入甲公司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期间甲公司未与谭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直到2011年8月,甲公司才与谭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购买社会保险。谭某某于2014年7月10日向甲公司提交辞职信,并于2014年7月13日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谭某某在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500元/月。2014年7月,谭某某向岳阳楼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1、依法补偿2010年8月至2011年7月的社会保险金以及由甲公司补交一年的社会保险;2、由甲公司补偿经济补偿金30000元。岳阳市岳阳楼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岳楼劳仲案字(2014)第××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500元×3月=7500元。甲公司不服岳阳市岳阳楼区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岳阳劳仲案字(2014)第××号《仲裁裁决书》,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不支付经济补偿金7500元,并由谭某某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一审认为,甲公司主张谭某某系主动辞职,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基于甲公司未为谭某某缴纳社会保险是事实,对谭某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予以支持。遂判决:由甲公司支付谭某某经济补偿金7500元。甲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谭某某因在上诉人单位未能处理好人际关系向上诉人提交书面辞职,辞职报告中并未提及因单位未交纳社会保险而辞职,并于2014年7月10日办理了相应的工作交接手续。被上诉人主动辞职并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上诉人无须支付被上诉人任何经济补偿金。

二审经审理查明,谭某某于2010年8月进入甲公司从事财务会计工作,2014年7月10日,谭某某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在辞职信中并未提到因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辞职。在一审庭审中,谭某某明确表示辞职是因为其与单位其他同事因工作上的事情有分歧,发生分争,受到不公正的对待。谭某某提出辞职后,与甲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

三、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谭某某在辞职时未涉及社会保险问题,辞职后能否以此理由向甲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

四、裁决意见

二审认为,甲公司与谭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合法有效。谭某某自2010年8月进入甲公司工作,2014年7月向公司辞职,并向公司提交辞职信。谭某某在一审中陈述其“因与单位其他同事存在工作事情上分歧受到不公正对待,提出辞职”,故谭某某系主动辞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甲公司无须向谭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甲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其请求予以支持。谭某某提出其因上诉人甲公司未交纳社会保险而辞职,但其在辞职信中未见陈述,虽谭某某入职后的第一年内,甲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自2011年8月起至谭某某辞职前甲公司为其缴纳了相关保险,故谭某某并非是因社会保险问题而辞职,谭某某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故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甲公司不需向谭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判后析理

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成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但问题在于辞职时劳动者未提及社会保险的问题,辞职后能否以此理由主张经济补偿。笔者认为,民事权利需要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主张是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的前提与基础。本案中,谭某某在辞职时提交的辞职报告中并未提及因用人单位未交纳社会保险而辞职,在一审庭审中谭某某亦陈述该事实属实,由此可表明在辞职时谭某某并未就社会保险问题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故应认为谭某某系主动辞职。此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交社保的一年内提出,可以获赔经济补偿的;如果超过一年时间才提出,将无法获赔经济补偿。谭某某于2010年8月进入甲公司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甲公司从2011年8月开始为谭某某交纳社会保险,甲公司未为谭某某交纳社会保险的期间为2010年8月至2011年7月,而谭某某到2014年7月辞职以后才提出,就该期间的社会保险问题谭某某未在一年内提出,已超过诉讼时效,无法获得经济补偿。

在劳动关系实践过程中,劳动者辞职对因何原因辞职具有选择权,本案中谭某某在辞职时并未涉及社会保险问题,在劳动关系解除后,又就该问题主张权利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建议劳动者在辞职时,对自己合法权益应当有清楚认识,在辞职信中对辞职理由均应有所列明,在辞职时慎重考虑辞职理由,多咨询律师等懂法人士,提出合法合理请求,以防止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来源:中院民一庭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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