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认为自己练车少练一圈,心怀不满,故意损坏教练车并持刀伤人,最终难逃法网。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被告人胥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4年8月31日上午,被告人胥某在岳阳县城关镇某驾校练车时,认为前一名学员比他多练习一圈,心里不服气,便把教练车损坏。次日,经派出所调解达成协议,由被告人胥某负责修车费用。
2014年9月12日,被告人胥某认为自己在驾校受了气,便带了一把单刃匕首,独自骑摩托车来到驾校校长孙某的办公室,威胁孙某是否还要自己出修车费;听到孙某的肯定答复后,被告人胥某便用匕首将被害人孙某的大腿刺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所受损伤为左大腿皮肤裂伤,股外侧肌部分断裂;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胥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综合考虑各被告人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