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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个体工商户的“公章” 所经营公司无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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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洁  发布时间:2015-10-10 10:56:51 打印 字号: | |
  蔡某甲和妻子杨某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作短期周转为由向倪某借款现金6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在借款人处加盖了蔡某甲当时经营的华容县某汽车维修厂公章。后来该汽车维修厂实际经营者为谭某。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蔡某甲和杨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倪某借款本金60万元;蔡某乙对蔡某甲和杨某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华容县某汽车维修厂对蔡某甲和杨某的上述借款不承担偿还责任。

  2013年8月13日,被告蔡某甲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作短期周转为由向原告倪某借款,原告给付被告蔡某甲和杨某借款现金60万元后,被告蔡某甲和杨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倪某现金人民币陆拾万元整,借款人蔡某甲、杨某。被告蔡某甲在借款人处加盖了华容县某汽车维修厂公章。被告蔡某乙在借条上签名为担保人。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蔡某甲、杨某、蔡某乙还款,被告蔡某甲、杨某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借款。现被告蔡某甲、杨某现均已下落不明。另查明,华容县某汽车维修厂2011年3月11日在华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蔡某甲人个经营,现该汽车维修厂实际经营者为谭某。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倪某借款给被告蔡某甲、杨某后,被告蔡某甲、杨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蔡某乙作为保证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担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担保关系依法成立,被告蔡某乙应承担由此担保而引起的相关法律后果。被告蔡某甲在借条上加盖的公章虽未注明其性质,但华容县某汽车维修厂并不是注册登记的企业或公司,而是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属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债务,被告蔡某甲作为当时的经营者在借条上加盖公章仍应属于被告蔡某甲个人借款,应由被告蔡某甲个人承担偿还责任,故被告华容县某汽车维修厂对上述借款不承担偿还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华容法院
责任编辑:岳阳市中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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