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佣的司机在倒车过程中挂到路灯柱从而将路过的摩托车驾驶者打伤,司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了宣判,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后,司机和某运输公司连带赔偿伤者38355元。
2014年8月20日,李某驾驶某运输公司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平江县南江镇五眼桥桥头倒车时,车右前角挂倒路旁的路灯柱,路灯柱倒地时打在正在经过此地的摩托车驾驶人沈某身体上,造成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治疗90天,用去医疗费二十多万。后交警部门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驾驶机动车在路面上倒车时,未注意道路上的情况,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李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沈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原告沈某的伤情经诊断主要为颅脑损伤、脑挫伤、颅骨骨折等,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事发后,交警部门多次就赔偿事项组织双方调解未果,沈某遂将李某、某运输公司及半挂车交强险的承保人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合计四十七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对于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故首先由货车的交强险承保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20000元,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外的损失312743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274388元,李某驾驶机动车在路面上倒车时,未注意道路上的情况,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作为雇员的李某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应与车辆所有人也是雇主的某运输公司一起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赔偿原告38355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服从判决,履行款已全部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