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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亦或侵权?
不定期租赁与侵权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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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伉宗 尹盼盼  发布时间:2015-10-12 08:54:46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1年8月10日原告曾某与平江A公司代表法人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将自己的两个铺面出租给A公司,合同中约定:年租金为3000元,租期3年,租赁期间自2011年8月10日至2014年8月9日止。经原告曾某同意,2012年4月26日A公司代表郑某、孙某代表A公司与被告刘某签订租赁合同和铺面租赁合同补充协议,A公司将原告曾某的铺面出租给被告刘某,合同中约定:年租金为税后70000元,租期1年,租赁期间自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止,由被告刘某向A公司支付铺面保证金2000元。2012年5月3日被告刘某向A公司支付铺面租金及保证金共计72000元,此后被告刘某开始在租赁的铺面中经营生意。2013年7月23日A公司在平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注销登记。诉讼中原告表示曾于 2013年8月17日向被告邮寄送达了搬离通知,要求被告于2013年8月30日之前搬离铺面,但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此后,被告继续在上述铺面中经营至今,但至今未向原告支付租金。2014年12月18日被告刘某向物业部门缴纳租赁上述铺面的物管费1726元。

  原告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租赁合同兵支付拖欠的租金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被告答辩称原、被告未直接签订租赁合同,应追加A公司为当事人。虽然合同上租期只有一年,但与A公司负责人口头形成协议租期是五年,否则被告不会如此装修,原告应继续履行五年租期的合同。而且即使A公司注销,被告与原告之间也是不定期租赁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争议焦点分析】

  一、是租赁合同还是侵权纠纷?

  本案中被告虽然说与A公司口头约定了五年租期,但没有证据证实,故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租期为一年,所以,到2013年4月26日被告与A公司的租赁合同已经终止,但被告仍继续占用铺面。A公司于2013年7月份注销登记后,与原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自动终止,且原告给被告送达搬离通知表明原告没有与被告达成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意愿,被告的占用属于侵权。搬离通知明确界定了被告占用房屋的性质。因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房屋租赁合同,本案不是租赁合同纠纷,而是侵权纠纷。

  二、是否应当追加当事人?

  原告和被告分别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确应向A公司主张权利,但A公司的法人资格已经不存在,无法进行追加。本案中原告权利受到损害是因为A公司进行解散清算时没有通知或公告原告解决这一事项,导致被告一直侵占铺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的规定A公司清算时未履行通知和公告的义务,导致原告的损失,原告可以主张清算组成员对期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结果】

  本案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调解结案,被告归还铺面并支付了之前的铺面租金。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江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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