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制作以“王帝”、“丰军”、“王君”为业务经理的代开各类发票的名片在岳阳市区散发,从“张军”处低价购买伪造的普通发票,出售给韩某等人,共计出售伪造的普通发票59张,票面金额累计601.5544万元。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石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4年4月,韩某等人在岳阳市君山区大岳高速十五标办公区拾到被告人石某散发的以“王帝”为业务经理的代开发票的名片后,即拨打名片上的手机号码与被告人石某取得联系,被告人石某多次按照票面金额1.8%-2%不等的“税率”出售给韩某伪造的普通发票共计42张,韩某将上述伪造的发票分别给吕某等人用于报账,票面金额累计163.5022万元,被告人石某从中非法获利2万余元。被告人石某出售给周某乙伪造的普通发票9张,票面金额共计262.7515万元,被告人石某从中非法获利0.45万元。2014年5月初,从事沙石供应业务的文某在岳阳市区拾到被告人石某散发的以“王帝”为业务经理的代开发票的名片后,即拨打名片上的手机号码与被告人石某取得联系,被告人石某按照票面金额1.5%的“税率”出售给文某伪造的普通发票8张(以文的丈夫陈某为收款人),票面金额共计175.3006万元,被告人石某从中非法获利2.5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