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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喜日子遭讨债 为报复非法拘禁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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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红  发布时间:2015-10-13 11:27:09 打印 字号: | |

因儿子结婚时被人追债开走车辆而心怀不满,为要回车辆并实施报复,指使他人拘禁债权人,最终难逃法律惩罚。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拘禁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欧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拘役五个月。

2014819日,被告人欧某某的儿子小欧举行婚礼,13时许,被害人葛某来找被告人欧某某讨债,因担心其躲债,便将其所有的小车开至岳阳市内。被告人欧某某认为葛某在其儿子小欧结婚当天将他的小车开走,失了面子,便请被告人龚某某出面,到岳阳市去找葛某,将自己的小车追回来,并顺便教训下葛某。被告人龚某某来到岳阳市内,但没有找到被告人欧某某的车,便在被告人欧某某的指使下,伙同他人手持匕首将葛某强行架上车带回岳阳县。被告人龚某某等人在途中以及到达后先后对葛某实施殴打,致使葛某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当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欧某某主动到岳阳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1028日,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被告人欧某某返还被害人葛某的欠款及利息并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等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8.2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112015时许,被告人龚某某主动到岳阳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某、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凶器匕首,非法剥夺被害人葛某人身自由,并将被害人葛某殴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了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考虑到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自首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县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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