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某是某卫生院的劳务派遣员工,闵某在执行公务中与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某的经济损失,由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赔偿233656.34元;华容县某卫生院赔偿8905.88元。
2014年4月4日1,闵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往南行驶至华容县治河渡镇某村时,与陈某驾驶由东向西行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4年4月16日,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责任作出认定:闵某驾驶机动车忽视行车安全,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陈某无具体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经鉴定,陈某左(L)侧胫骨上段粉碎性开放性骨折等为轻伤一级;九级伤残。陈某的经济损失合计为242562.22元。闵某所驾驶的车登记所有人为该卫生院,闵某系华容县某劳务代理有限公司派遣至该卫生院从事网络维护、驾驶的工作人员,本案事故系闵某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该车在某保险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第三者责任险)。
法院审理认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作出的闵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陈某不负责任的认定结论客观、公正,原、被告均无异议,闵某应对原告陈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闵某系华容县某劳务代理有限公司派遣至某卫生院的工作人员,本案事故系闵某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