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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起纠纷 法官三番促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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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魏尚伟  发布时间:2015-10-16 09:47:01 打印 字号: | |
  10月12日,云溪区人民法院南山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该案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2013年11月29日,原告某防腐工程公司与被告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5万吨?年苯甲酸项目保温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的5万吨?年苯甲酸项目保温设备及管道保温工程进行施工。在工程竣工及部分项目验收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建筑工程预(结)算书,工程总价款为1767702.63元。被告因与原告工程结算标准不一且认为个别项目验收未达标,仅支付了450000元工程款,其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没有支付。原告起诉至法院后,南山法庭姚庭长及承办法官在了解案情后,立即亲赴被告公司厂房进行勘察,详细询问具体工程情况。为了尽快让原告方拿到工程款,同时也为了使被告方进入正常生产环节,在开庭前,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协商,但终因双方分歧过大而无果。该案到了庭审调解阶段,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前提下,承办法官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约定工程总价款为1660000元,但是在支付方式上双方又产生了分歧:原告主张按照原合同约定,在工程验收完毕后的当年付清全部款项;被告则提出因公司新设立,资金周转暂时困难,希望能在2017年底结清余款。

  庭审后,考虑到被告方的实际情况及后续执行问题,姚庭长及承办法官再次约谈双方当事人,从双方实际出发,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力劝双方当事人各让一步。最终,经过法官三次努力调解,双方当事人在相互体谅的基础上重新达成了分期付款协议。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云溪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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