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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车辆仍“抵押”贷款 法院判处车辆归还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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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洁  发布时间:2015-10-19 10:57:58 打印 字号: | |
  杜某将自己的小车转让给姐夫周某后,以借车办事为由,将该车从原告周某手中骗出,再将该车“抵押”给廖某“借”得现金人民币10万元。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小车归周某所有,廖某返还周某该小车。

  2013年7月8日,第三人杜某将自己所有的东风雪铁龙C5小车转让给原告周某(系杜某姐夫)。2013年12月14日,第三人杜某以借车办事为由将该车从原告周某手中骗出,次日,杜某将该车“抵押”给被告廖某“借”得被告廖某现金人民币100000元,杜某并出示了借条给被告廖某,借条载明:“甲方(杜某)向乙方(廖某)借款拾万元整,限期为壹个月,如甲方在壹个月内未还清欠款,甲方将东风牌雪铁龙C5由乙方处理”。杜某将该车连同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保险单等一并交付廖某。此后,原告周某找杜某要车时,杜某告知车已抵押给被告廖某,并一同到被告廖某处要车,遭到拒绝,原告周某乘机将车开回湘潭。被告廖某得知后即往湘潭又将该车开回华容,并向公安机关报警,现该车由被告廖某占有使用。

  另查明,第三人杜某因合同诈骗于2015年6月29日被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杜某从廖某处获得的现金10万元,杜某未退还,已被刑事判决确定为杜某合同诈骗金额。

  法院审理认为,第三人杜某找被告廖某借款以东风雪铁龙C5小车作“抵押”实质是一种质押行为,杜某是出质人,廖某是质权人。依照法律规定,出质人对质押的动产必须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杜某已将质押动产即东风雪铁龙C5小车依法转让给原告周某并已在交警部门登记,不再享有所有权,其占有该车只是借用,亦不具有处分权,其将该车质押给被告廖某系无权处分行为,该行为事后也未得到原告周某的追认,质押无效,被告廖某因无效质押的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该小车系特殊动产,已在交警部门登记,具有对抗的效力,杜某将该车“抵押”给廖某时,已将该车登记证书及行驶证等一并交付,无论是登记证书还是行驶证,车辆所有权人均登记为周某,廖某应当知道杜某对该车没有所有权,仍然接受该车作为质押物,廖某并非善意第三人,况且杜某从廖某处得到的现金10万元,其行为已被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确定为合同诈骗犯罪,其“抵押”小车的行为是杜某作为合同诈骗犯罪的手段,因此,廖某受让(占有)该车不具合法性,其辩称以车抵债合法、对该车享有所有权,与事实和法律不符,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华容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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