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喝酒莫开车”,但总有人存在侥幸心理,醉酒驾驶,最终难逃法网。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张某驾驶小轿车沿荣鹿公路由西往东行驶,当车辆行至9634门前路段时,遇岳阳县公安局巡逻大队万某某驾驶的巡逻车在前方同向行驶。因被告人张某醉酒驾车,致使其小车追尾警车。经鉴定,被告人张某血液中乙醇为阳性,含量为167.7439/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院综合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结论,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