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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任法官来源和养成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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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卢楚文 毛善亮  发布时间:2015-10-20 16:59:03 打印 字号: | |
  随着2015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的发布,人民法院改革又一次成为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政府机关、新闻媒体等关注的对象。法院改革的进行与探索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其中推进法院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争取到2017年底,初步建立分类科学、分工明确、结构合理和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对当前人民法院面对应各种出现的问题具有重大的变革意义。

法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是司法权的执行者。法官在社会中扮演着“三尺平台决百讼、一纸判决安万民”的重要角色。案件审理公正,提高法院、法律在百姓心中的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切实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需要法院有一个高素质、能吃苦、能战斗的审判团队。当前部分法官另行择业,“孔雀东南飞”,跳槽到高收入低风险的职业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法院“门槛高”、法官退休年龄低、法官编制不能满足增长的审判工作量等等,成为法院目前招录工作的主要困扰。这就使得如何扩大初任法官来源,加强初任法官培养成为了法院解决系列问题的首选课题。初任法官作为法院的新鲜血液,刚开始的含氧量是不高的,如何选拔优良的法官种子并让其快速成长起来,对各级法院的审判团队乃至推进法治社会的进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状

现在初任法官的选拔主要是通过公务员考试,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中进行录用;录用后再由法院进行专门的培训,从而使其能够独当一面,独立办案。这样的制度看似合理,但是存在的弊端也是不容忽视的。

一、“一职双考”限制了初任法官的来源、公务员考试难度大且针对性小。

想要成为一名初任法官,首先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而司法考试的难度又是相当大,在历经千辛万苦通过司法考试后,相对于法院“五加二、黑加白”的工作,更多年轻的法律人选择了收入更可观、作息更自由、工作压力更小的律师行业,从而大大的缩小了初任法官的来源渠道。

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必须还要通过公务员考试才能成为初任法官。不可否认公务员考试试题能测试出一个人的综合素质、文化素养、思维逻辑等各方面的能力,但是初任法官不同于一般行政岗位,它需要更多的法律专业知识、审判专业技能等,这就需要法院选拔考试的侧重点应不同于其他普通公务员考试。当前法院审判业务招考录用过程中,对于法律专业知识考查力度不够,题量小、时间短,涉及面窄,这并不能真实的反映出一个人的法律素养。一些高分通过司法考试,具备初任法官的各项条件的人就是通过不了公务员考试,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司空见惯,他们结果硬生生的被公务员考试拦在了法院的门外,以至于“被迫当不成法官”!

二、非科班出身人员占录用人员的比例稍高,科班出身人员其本身法律素养也并不高。

虽说司法考试的含金量不容置疑,能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都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储备,但是现实中很多原本个人不是与法律相关专业的人员跨专业通过参加培训、自学等方式,通过了司法考试。他们的学习能力与记忆能力毋庸质疑,但毕竟不是法律相关专业出身,他们在短时间的学习、培训过程中并未养成法律思维,对法律概念、法律理论、法律实践等都没有进行深刻的理解。这样以“临阵磨枪”的学习方式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会在考试结束后的短时间内忘记所学,而在成为初任法官后又重新开始学习法律知识,这显然是对司法资源、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他们在处理具体案件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瑕疵或错误,会严重影响法院在人民群众中严明公正的形象。现在法律专业几乎是每个大学必设的专业,但是关于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学校和教育部门却很少顾及。法学、法律专业每年的毕业生数量很大,但是能够成为初任法官的却只是极少的一部分。这是因为大学生在学校里只是简单的接受理论教育,学习内容庞杂,每个学科都研究不深、浅尝辄止,对于法律实践可谓一无所知,甚至整个学生生涯,有的学生都没见过判决书是什么样子。毕业后一大部分人被公务员考试这只“拦路虎”挡住了去路,造成了只有极少数毕业生能够进入法院成为初任法官的现象。

三、法院案多人少,压力大,待遇低,人才流失现象严重。

现在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当遇到个人权益受到损害时都会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良好的群众基础,但无形中也增加了全国各级法院的案件数量和审判工作的压力。每个法院审判人员就只有那么多,而且还存在流失的情况,每个审判人员成天面对着成堆的案卷,几乎整天都在开庭,写判决书的时间经常是,晚上和周末休息时间;同时还要保证案件审理的质量,每个审判人员都背负着体力与精神的双重压力。相对于法官繁重的工作,其待遇却远远不成正比的,更加剧了法官的流失,以至于出现了一个恶性循环。

根据最高法院2015年2月26日修订后的«四五纲要»,推广实行法官员额制度,从上海试点法院来看,法官员额大约占法院工作人员的33%,这就意味着部分年轻法官将退回到法官助理阶段。面对有限的法官名额,年轻的初任法官可能会在书记员、助审的岗位上待上十年八年,人生有几个十年?年轻人正值心高气盛,怀才择木而栖,是否愿意为了这种不确定的前途,安心在书记员、助审的岗位上默默工作那么多年?这都是未知数!在这种制度下越来越多的年轻法官有可能选择默默的离开,这更显示出扩大初任法官来源,加强初任法官培训的重要性。

四、初任法官培训存在时间短、涉猎窄、不深入的现象,一些初任法官学习意识不够,缺乏钻研精神。

法官,尤其的初任法官的学习、培训会直接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影响法律的权威。在基层法院“案多人少”和“法官荒”的情况下,法院对法律人才的需求量很大。每当有初任法官就职,都会产生恨不得初任法官马上就可以办案的念头,从而对初任法官的培训就会存在时间不足,深度不够,审判技巧不全面等问题。一些初任法官眼高手低,对自己的要求松懈,认为“过了独木桥”终于可以轻松了,其实不然,所谓“活到老、学到老”,尤其对于法官这样的角色,更是需要不断加强理论学习,增强自身法律素养。

对策

如何改善现在这种局面,这是一个长期的、宏大的工程,需要教育、司法等部门与法院系统通力合作,致力打造一个从学生时代就开始着手培养,通过学校教育,机构培训等方式公开选拔初任法官的全方位的系统。扩大初任法官的来源,使初任法官履职时便具备独立办案的各项能力,这是司法改革、建设法治社会所必需的人才基础。结合当前司法改革大背景和各地法院开启的有关初任法官选拔和培训的新探索,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科班”教育,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笔者认为可以在大学设置类似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法官专业,注重理论实践相结合。细分法律相关专业,像研究生的专业一样划分民法、商法、刑法等专业,培养“术业有专攻”的人才。区别侧重理论研究与应用实践教育,在学校里,培养学生养成法律思维、学会法律应用。对于法官专业生的考核实行理论知识考试和法律知识应用考试相结合,把对初任法官的培训提到大学教育中来。此类专业学生毕业后根据在校成绩,由法院择优选任预备人员,设置一个三到五年的实习期,看综合表现及司法考试成绩决定是否录用。当然该专业的毕业生还是有充分的职业选择权,自己决定是否进入法院成为初任法官预备人员。相信此类专业的毕业生即使不从事有关法律方面的工作,也不会影响其个人发展。这样就扩大了初任法官的来源,大大缩短了初任法官进入法院后的适应、学习、培训的期限,同时其专业知识、法律应用、文书写作等技能都能达到初任法官的要求。对于解决“法官荒”现象和提高初任法官的素质将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对于法律科班出身、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重点排入选任梯队。

对于“被迫当不成法官”的现象,我们应该反思:是否目前这种“逢进必考”的初任法官选拔制度有着不合理的地方,比如通过司法考试后还要进行公务员考试才能取得法官的资格;而对于没有人愿意当法官的问题,我们更应该反思我们改革中的一些问题,比如法官薪金制度改革严重滞缓、法官荣誉感的缺失等,因为只有解决了前进中的问题,法官人员缺乏的现象才会得到根治。

  国家现在统一司法考试的制度是值得肯定的。通过司法考试制度,严把法官质量关的做法也是正确的。这是有利于我国法官队伍长久发展的。客观的讲,相对于基层法院对法官的需求来说,每年通过司法考试的人都很少。有人提出降低司法考试的门槛,这样“揠苗助长”的做法是绝对不可行的,其明显与司法考试能够提高审判工作者专业化、统一化的功效背道而驰,会人为的造成法官素质落后的局面。

解决这类问题,首先就是要取消法官职业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的选拔制度。既然司法考试是对法律职业资格能力的考查,那么通过司法考试就代表了法律能力,就应该大胆的录用,为何要在司法考试之上加上一个公务员考试?更何况,让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参加公务员考试本身就违背立法精神,我国新法官法早已把司法考试规定为初任法官的唯一资格要求,同时,法官不属于公务员之管理范畴。当然考虑到现实状况,为了更利于工作的开展,在招录时,限制专业、年龄,这是可以允许存在的。

其次,完善将优秀律师、法律学者,以及在立法、检察、执法等部门任职的专业法律人才选任为法官的制度。健全法院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多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院人员互聘计划。通过设置一些考核,让优秀律师、法律学者等专业法律人才成为“法内之人”,既可以壮大法官的队伍,增加初任法官的来源保证初任法官的素质,又可以让法学院校、研究机构人员等深入审判一线,获取第一手资料,反作用于法律教学和理论研究。

三、做好对初任法官的培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中提到要在法院系统中建立法官员额制度,“根据法院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数量(含暂住人口)、案件数量、案件类型等基础数据,结合法院审级职能、法官工作量、审判辅助人员配置、办案保障条件等因素,科学确定四级法院的法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人员结构的变化情况,完善法官员额的动态调节机制。科学设置法官员额制改革过渡方案,综合考虑审判业绩、业务能力、理论水平和法律工作经历等因素,确保优秀法官留在审判一线”。每个法院要结合自己的实际,将这条意见深刻落实到对初任法官的工作安排、学习培训和考核晋级中去。

对于初任法官的培训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下功夫:1、加强法律理论学习,吃透相关规定,对于常用法条牢记于心、温故知新;2、加强审判技巧的学习,通过旁听、参加庭审,观看法庭审理视频,阅读庭审记录和判决文书等方式来学习审判技巧,做到活学活用,增强法律适用能力;3、增强驾驭庭审能力,维护庭审秩序和庭审纪律,维护法庭的庄严;4、增强认定事实,鉴别证据真伪的能力,增强法律思维和逻辑判断的能力;5、增强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争取让每一篇法律文书都事实清楚,说理充分,让涉诉群众心服口服;6、继续开展群众路线教育,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快速、公平、正义的解决群众之间的纠纷,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7、加强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教育,帮助初任法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树立“法律是法官唯一的上司”的意识。确保在审判工作中做到清正自律、廉洁奉公;8、加强司法礼仪的培训,让每一个初任法官在最短的时间内成为举手投足之间都显示出稳重,高洁的气质,成为让人民群众信任的法官。

关于培训方式,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每个地区、每个法院根据其自身情况合理、有效的组织学习和培训。1、完善和增加阅览室和电子阅览室的规模,鼓励或督促每个人每个月要读多少书,看多少视频,把学习量化、日常化、制度化;2、建立、健全初任法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各省、市对每年对新录用的初任法官进行统一培训,邀请资深法官进行指导教学;3、依托现在信息化手段,大力推广网络教学,实现精品教学课件由法院人员免费在线共享;4、各个法院实现资源共享,综合大家的智慧对新型,典型案件进行探讨和研究,相互交和学习;5、资深法官对初任法官实行“传帮带管”,在法院中挑选业务水平高、政治素质强、审判经验丰富的“专家型法官”,建立了“专家型法官”人才库,为每位初任法官指定一名业务骨干为其法官导师,采取“以师带徒、以案促学、结对互动”的方式,实行“一对一”的实时辅导,跟案辅导,“手把手”的传帮带管。

四、健全和完善对初任法官的考核和晋升制度。

对初任法官进行考核是确有必要的。首先,可以督促他们不断学习进步,提高自身各项技能;其次,可以准确把握初任法官审判活动中存在的缺陷,有效防止审判偏差的出现。各地法院现都开始或已经着手对初任法官进行客观、真实、有效的考核。

首先,建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符合规律的法官业绩评价机制,完善评价标准,将评价结果作为法官等级晋升、择优遴选的重要依据。结合每个法院的具体情况,把法官的案件审理数量,结案率、调解率等作为对法官业绩进行评价的依据。

其次,建立不适任法官的调岗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尤其是现在实行法官员额制,“办案一线法官”的位置数量有限,法官待遇行将改善,一些法院行政人员抑或老资格又垂涎这块“香馍馍”,把手伸过来,这样不叫“充实办案一线”。这就需要严把质量关,保证每个法庭的主审法官是具备办案能力,能够亲力亲为,而不是简单的敲敲法槌就算完事,留下的工作都交给助理、书记员。

再次对优秀的初任法官,法院要大胆放权,大胆委以重任,不能让年轻的初任法官只看到牺牲看不到希望。把从书记员到助理审判员再到审判员这样一个晋升的机制期限缩短,特别优秀的可以直接放在助审的岗位。给初任法官一个充满活力和竞争压力的晋升空间。

法官是一个高尚职业,在人民群众心中是神圣的,本不该出现当前类似法官荒的现象。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可见扩大初任法官的来源,让初任法官在组织的关怀和培养下茁壮成长的意义是何其重大。让各位法律人在司法改革的浪潮中牢牢谨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宗旨,做好“人”,做好“官”。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云溪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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