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劫、盗窃案件依法进行了宣判,被告人谢 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经查明,2014年10月初,被告人谢某利用QQ聊天工具与被害人小芳成为好友,并约定在汨罗见面。10月12日,俩人在旅馆开房并发生了性关系。之后,谢某要小芳将其佩戴的黄金项链给他戴,并动手脱小芳的衣服,小芳扭动身体反抗,谢某威胁说:“你再动我就拿啤酒瓶砸你。”谢某取得项链后,小芳找机会逃脱并报警,谢某拿起小芳放在床上的钱包(内有现金800元)和联想手机逃走。经鉴定:黄金项链价值3498元,联想手机价值600元。
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谢某在QQ上加被害人小丽为好友。当天20时许,谢某与小丽见面后,在惠州市惠城区某出租房发生了性关系。随后谢某乘小丽进浴室洗澡时,将其放在床上的一根黄金手链和放在桌上的一台小米3手机盗走。经鉴定:黄金手链价值2781.6元,小米3手机价值121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谢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受害人姓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