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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法官的法律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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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戴云  发布时间:2015-10-20 17:02:41 打印 字号: | |
  大学的时候,民法学教授经常对我们讲“以后入了社会,思考、行事都要有法律思维”,当时,对于这个概念笔者的认识很模糊,琢磨很久不得甚解。如今笔者已经毕业工作了三年,对于法律思维逐渐有了些认识。笔者认为,要谈法律思维,首先可以对思维的概念进行思考。

  思维是人类感受外界的表象后,在大脑里进行归类、认识、分析、推理和价值判断的一个综合过程。思维的形态有多种,政治思维是通过政治的手段追求政治成果;道德思维是以良知与邪恶进行价值判断;经济思维以经济方法权衡利弊。然而,法律思维则是以法律的术语描述社会人与物,以法律规则思考事物发展的过程,以法律方法进行推理,逻辑思维与价值判断的过程。

  在法学研究中,中西方占主要地位的流派是自然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派以及社会法学派,法学流派的不同,法律思维也会有差异,本文主要以社会法学派为基础来谈法律思维。自然法学派将法律超脱于社会,追求绝对正确的客观规律,以此来实现法律价值,社会理性和人类理性,反而将法律孤立于社会上的其他意识形态。实证主义法学强调严格意义上的法,对于法律本身的价值不做任何判断,过于强调法律的技术性、工具性,不谈法与社会上其他意识形态的联系,认为“恶法亦法”,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法律思维的发展。然而社会法学派将法学在社会学的框架下考量,融合了法律与其他意识形态的特点,消除了彼此间的对立与矛盾。在社会学下对法来综合分析、判断、价值选择,有利于理解法律思维的内涵和拓展法律思维的能力。

  对于法律思维,笔者认为其思维的方法可归为两大类,其一是思维中的法律认识;其二是思维中的法律推理。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是中国最大众化的法律认识,然而很多人基本上都不知道在对他们的债权保护上还有个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法律认识是法律思维的重要基础,缺乏了法律认识来进行法律思维那就是空谈。

  法律认识是法律思维最基础的思维活动,正确的认识法律中的术语、规则、原则、法学中的理论、方法是法律思维准确的关键。法律语言相比于社会语言更加晦涩难懂而且法律条文与条文之间法律与法律之间等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与制约,在法律认识中可能会用到一些方法,比如在对法律条文难以理解或者理解有分歧的时候,就可以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这都有助于加强对法律的认识。除了对法律本身的认识,更重要的是对法律行为的认识,用权利与义务分析方法对法律关系进行分析是当前认识法律行为的主要方法。所有的法律都离不开人,明确法律行为中行为人的权利与义务是分析法律关系的关键。在一些复杂行为中,可以将每个行为人的行为抽离出整个行为来单独思考,以简化法律关系,定性后再将所有人的行为综合起来考虑,确定最终所有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则较为清晰。

  在法律认识之后,法律推理是更为复杂的思维活动。

  法律推理可分为形式推理和辩证推理。

  当前,我们法院采用最多的推理方法就是“三段论”,三段论属于形式推理中的演绎推理,这也是法律人最基本的推理方法。推理正如架设桥梁,目的是将行为与法律连接起来获得法律上的结果。形式推理主要有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推方法。在成文法国家,主要运用的就是演绎推理即在对法律认识之后,可以将法律行为放在法律条文中运用从一般到个别推理的方式获得结果,对行为作出是、非、利、惩判断。实质推理即辩证推理,在法律认识的过程中,若出现了矛盾的法律规则,这时候就应该运用辩证的方法考虑法律的来源、目的、价值等或者将法律规则放在社会学中综合政策、文化、经济等因素做出价值选择,选择合适的法律规则,然后再次运用法律推理的方法完成推理过程。形式推理追求着法律思维的技术性和稳定性,而辩证推理则表现出社会性,运用辩证推理的方法获得的某些案例往往惊艳的改变了人们平常的认识,甚至可以引导人们确立一种新的价值取向。

  在进行法律思维的过程中,不应该仅仅注重于法律思维的方法,还应遵守法理中程序优于实体原则、程序正义原则、做到逻辑严密,注意是非判断的唯一性,正确对待法律真相与事实真相。

  在一个被封建社会影响很深刻的国家里,公民的法治意识薄弱,近几十年来,我国法治的进步并非来自于公民法治意识的觉醒和争取,而是由国家主导的法律完善进程所带动的,因此我国公民的法律思维还需很久的时间来建立。作为每个法律人,有义务通过加强自身的法律认识、勤于对法律问题思考、积极投身于法律实践来提升自己,进而带动身边更多的人来培养法律思维。
来源:中国法院网汨罗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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