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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隐离”财产“共用” 债务纠葛法官慎查明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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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魏尚伟  发布时间:2015-10-20 17:02:45 打印 字号: | |
  当事人证据材料齐全、形式要求合法、诉讼请求合理,看似简单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却暗藏玄机,主审法官经多方调查取证、两次开庭审理依法驳回了原告夏某的诉求。近日,云溪区人民法院南山法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夏某与被告黄某原系夫妻关系, 2006年3月两人办理离婚手续却对外隐瞒,仍以夫妻名义生活,且双方收入共同支配。2012年8月份因被告黄某急需资金用于偿还共同债务及生意周转,原告夏某遂将位于云溪区某路的五层楼房抵押给银行贷款46万元,将其中3万元交于被告并让其出具了借条。后原、被告于2015年1月在云溪乡司法所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将已抵押给银行的楼房以100余万元出售,部分房款偿还双方共同债务,其中包括银行贷款30万元。另查明,原告夏某抵押给银行的位于云溪区某路的五层楼房系2005年所建,双方离婚时未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法院认为,本案中位于云溪区某路的五层楼房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且两人离婚时未进行分割,故仍应属双方共同财产。原告夏某以双方共同财产向银行抵押贷款,其中30万元用于偿还共同债务及生意周转,剩余款项用于生活开支,该笔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当原、被告将房屋处理款偿还了银行债务后,实际上该笔债务已经得到清偿,即原、被告之间亦不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云溪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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