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汨罗法院判决一起拾荒老人被伤害的损害赔偿案件,房主和打扫垃圾的工人共同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原告许某系一名拾荒老人,拾荒经过一幢居民楼下时,被楼上扔下的垃圾袋砸伤,致八级伤残。经查实,徐某装修房屋,将其房屋内的建筑垃圾清扫工作包给何某,何某随后又将该工作转包给柳某和陈某。陈某和柳某清扫垃圾时,由陈某负责将垃圾装入纤维袋,柳某将装好垃圾的纤维袋从四楼窗户扔至楼下,在扔垃圾过程中,将楼下的许某砸伤。许某遂将四人作为被告,一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柳某作为直接侵权人,被告陈某作为其合伙人,被告徐某作为垃圾清扫的发包人,被告何某作为转包人,对原告许某的损害,均不同程度的存在过错,最后判决四名被告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80%的赔偿责任,共赔偿原告损失共计95025元。原告许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承担20%的责任。原、被告均表四楼扔垃圾砸伤行人 房主工人共同担责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