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贵在履行,当事人签订合同就要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相应的义务时构成了违约,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云溪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供水合同纠纷案进行审理后,当庭进行了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9日原告某城市供水管理站与被告某村民组签订了《自来水安装施工及供水协议》。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原告为被告安装总表,原告按总表水量计收水费。约定供水协议定价为1.92元/吨。并约定被告必须于当月10日至下月1日前在原告营业大厅交清当月水费,逾期原告不另行通知将依法采取停水措施,并依法约定每天按0.3%收取违约金。2013年7月份,原告依照双方签订的协议为被告安装好供水管道,且收取了被告400元/户的安装及材料费,然后,原告依约为被告供水。自2013年7月至今,被告共用水31540吨,应向原告交纳水费60556.8元。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交纳水费,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某城市供水管理站与被告某村民组之间具有长期的供水关系,双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供水和按照实际用水量缴纳水费。被告用水31540吨,根据双方协议约定每吨水价为1.92吨,被告共应向原告支付水费60556.8元。被告自2013年7月开始用水,根据协议约定应在2013年8月10日至2013年9月1日期间交纳水费,但被告一直未如约履行义务,应自按约定向原告按每日0.3%支付违约金。故本院依法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某城市供水管理站交纳水费60556.8元及违约金72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