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被利欲蒙蔽双眼,缓刑期间再次销售假烟,最终难逃法网。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被告人林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撤销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3)龙刑初字第399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对被告人林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所宣告的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4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林某以现金交易的方式从广东汕头的张某处,以1600元/件的单价购进假冒“芙蓉王”注册商标的伪劣烟卷(黄盒)30件(50条/件),以2800元/件的单价购进假冒“中华”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软装)2件(50条/件),然后分别以1800元/件和3000元/件的价格将32件伪劣卷烟出售给李某乙,总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60000元。在销售伪劣卷烟的过程中,被告人林某共非法获利人民币64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林某犯罪时正处于缓刑期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明知是假冒伪劣卷烟仍予以销售,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被告人林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