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彭某多年前开始在某村开发、承包鱼池,并先后将家庭成员的户口迁入该村。2012年,由于土地承包价格上涨等各方面实际情况,在征得大部分村民同意后,某村决定适当提高鱼池承包价格,并与全村八户承包户(含陈某、彭某)重新签订了承包合同,陈某承包的鱼池租金为5700元/年,彭某承包的鱼池租金为4590元/年,承包期限均为2012至2016年。
新合同签订后,另六户承包户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2012年4月18日,被执行人陈某就2012年度承包金5700元,向申请人某村一组出具了欠条,并载明在当年取鱼时付款。但其后,被告陈某、彭某拒不支付2012年度承包金,并与当地村民发生争执,矛盾激化。于是,某村村委会分别将陈某、彭某起诉到法院,请求解除与陈某、彭某之间的鱼池承包合同并支付2012年鱼池承包款,后经一审、二审判决,支持了某村的诉讼请求。
法律文书生效后,二被执行人以“双方签订的新合同显失公平,系受胁迫签订,二人迁入某村后未分田地,未享受‘三农’优惠政策,按照‘荒山荒滩谁开发谁利用’和‘五十年’不变的政策,鱼池应归他们无偿使用”为由,多次到乡、县、市、省等有关部门上访告状。被执行人陈某以自己是抗越老兵为由,多次扬言要杀人、炸掉幼儿园。
两案执行陷入了僵局,一方面面对情绪激动的某村全体村民,另一方面要面对蛮不讲理但生活困难的被执行人,双方矛盾一激触发,另外其他渔池承包户,眼巴巴地等待法院执行结果。两案的执行成了村、乡、县领导一块心病,两案执行难度使法院主管领导与承办法官感到棘手与头痛。
为了化解矛盾纠纷,顺利执结案件,荣家湾法庭承办法官可谓想尽千方百计。
一、上下联动,形成合力
案件标的虽小,但双方对立情绪大,同时案件涉及历史遗留问题与相关政策等各方面因素,单靠法院执行难度非常大。为了两案的执行,承办法官与主管院领导多次通过口头与书面形式向县委、县政府、政法委、县纪委、县信访局等相关领导联系与汇报,详细介绍案情、执行难点以及建议与打算,寻求政府与相关部门支持与配合。通过汇报,县委、县政府领导非常重视,多次召集相关部门开会研究,并反复强调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互相配合,做好工作。这样两案的执行上上下下达成了共识,形成了合力,为两案的执行打好了基础。
二、 把脉看病,对症下药
两被执行人长期从事养渔业,有较好的养殖技术与经验。他们提出解除合同并非出自本意,而是想借机不交或少交承包款。针对两被执行人提出的条件,承办法官多次上门做工作,并约请政府相关领导对他们为什么没有分得田地等有关政策逐一作了解答,相关领导作出了以后在田、地调整上一定会按政策优先考虑的承诺。
承办法官也明确告知两被执行人,双方是承包与被承包关系,涉及到全体村民利益,俗话说“众人难犯”,法院执行态度也非常明确与坚决。如果他们想长期居住此地,继续从事养殖业,必须要有诚意,主动处理好与村民的关系。否则,到时渔池承包给他人,你们两家怎么办,孰重孰轻,你们要反复考虑,权衡利弊。
同时承办法官多次上门做原与被执行人陈某一起当兵但不了解真相而又帮他出“点子”、“乱撑腰”一些战友的工作,让他们了解事实真相,后来这些战友们反过来纷纷均做陈某工作。在高压态势与事实真相面前,两被执行人不得不作出让步。
三、 真情为民,人性执法
2013年春节前夕,因申请执行方部分村民在找被执行人彭某催讨渔池承包款与要收回渔池过程中,双方发生冲突,被执行人彭某将八旬老父亲抬进了县政府静座,不少村民也来到县政府要求评理。临近年关,两案一时无法执行,为防止矛盾恶化,一方面荣家湾承办法官与中洲乡领导一起将被执行人彭某八旬父亲送至岳阳县人民医院观察检查,另一方全体干警先个人垫出资金4590元交给了申请人,这样一来,双方矛盾得以缓和。
在两被执行人同意让步后,承办法官分别找申请执行人做工作,建议由两被执行人继续承包渔池。开始部分村民说啥也不同意让步,提出把渔池毁了也不承包给两被执行人,少数村民甚至提出将两被执行人逐出某村。
于是,承办法官采用笨办法,逐户上门做工作,真情所至、金石为开,村民为荣家湾法庭干警工作态度与作风所感动,同意作出让步。事后,承办法官又与申请人一道将两被执行人所承包渔池重新丈量,并在渔池面积上,申请人均作出了调整与让步,这样一来,两被执行人也非常感动,他们不但交清了2012年度的执行款,另将近两年承包款一并全部付清,双方又重新签订了渔业承包合同。
此外,考虑到被执行人陈某家庭困难,承办法官与村干部一道前去政府为其争取困难救助金。
自此,两案执行终于划上了圆满局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