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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龙”失手致残 龙队八成员共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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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四清 徐芳  发布时间:2015-10-29 09:58:41 打印 字号: | |
  “ 玩龙”是南方绝大部分地方的一种传统习俗,特别是在农村,每遇婚丧大事甚至乔迁、升学、祝寿等也免不了尽情地玩上一回,但乐极生悲的事也时有发生。近日,华容县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玩龙”失手导致一队员受伤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龙队八个成员被判分别赔偿受害人张某经济损失4536元。

  2010年5月,华容县新建乡谢某组织男女各十人、锣鼓配乐队5人合计25人成立新宇龙队,谢某任队长,主要在当地及邻县、邻乡红、白喜事去玩龙,收入分配方式系实际参加人员平分。2014年1月25日,龙队联络人员邓某通知龙队去安乡县三叉河镇小新口村一白喜事家玩龙。男龙队有九个把子位,原告张某是五把子,赖某是六把子,范某是七把子。在玩“龙桥”动作时,原告与六把子赖某面对面,原告当时蹲着马步,赖某踩在原告的大腿上,赖某和七把子范某背靠背,当应该是六把子顶起七把子时,七把子范某身体重心偏移倒在原告的右腿上,导致原告受伤。经鉴定,原告右膝关节脱位,右膝前后交叉韧带损伤,右膝半月板损伤,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属轻伤二级,九级伤残,造成原告经济损失9万多元。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八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2356.13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组成龙队,所获收益各自平分,长期以来已形成了一种相对固定又可灵活机动的模式,原告在经被告邓某联系好业务后,与其他被告等一行组成一条龙队前往安乡县玩龙,邓某及参与玩龙的人员均参与分配报酬,并分工合作完成此次业务,可以认为原告与另其他人员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因“玩龙”动作本来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原告在玩“龙桥”的动作时因被告某身体重心偏移倒在原告右腿上致原告受伤,原告的受伤并非他人故意所为,各被告对原告的受伤均无过错,但原告确因是在完成合伙事务的过程中受到的损害,其他合伙人作为共同受益人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结合本案实际,由其他合伙人对原告的经济损失给予50%的经济补偿较为适宜,故其他合伙人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共给予46242元(92483.93元×50%)的经济补偿,其他合伙人分别承担的经济补偿为4624元。八被告已支付700元,人均抵扣88元,八被告还应分别补偿原告4536元,法院遂作出了前述判决。该案已生效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中国法院网华容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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