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假借以零钱换整的名义,暗中盗取钱财,最终难逃法网。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谭某与谭某玲(在逃)经事前商量,约定由被告人谭某进行偷窃,谭某玲骑摩托车接应。2015年4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谭某伙同谭某玲先后在娄底市、常德市桃源县、岳阳市岳阳县及汨罗市、平江县等地采用以零钱换整钱的方式实施盗窃。即被告人谭某到达被害人店铺后,先假装购买东西,在结账时向被害人提出换整钱的要求,被害人同意后,被告人谭某将口袋里准备好的零钱递给被害人。被害人将零钱数清楚后,被告人谭某趁机将零钱拿回手中,并抽出部分零钱放进自己的口袋,再将剩下的零钱交给被害人。被害人拿到零钱后一般没有再数一遍就将整钱都给了被告人谭某。被告人谭某得手后,就找借口尽快离开店铺,立即与在一旁等候的谭某玲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被告人谭某伙同谭某玲采用该方式共计作案六次,盗取现金人民币77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被告人谭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