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原告王某医疗费5万元,按400元/月支付赡养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查明,原告王某与丈夫育有一儿一女, 2000年原告丈夫因病去世后,原告即搬到女儿家中,与女儿一起生活,原告与女儿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前些年,被告间空去探望,送些谷物等,原告当时身体尚好,也未对被告过多要求,母子相处还算融洽。2014年原告突发疾病住院治疗,用去了大额医药费用。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被告承担部分医药费用,被告以数额太大、自身困难、资金筹措中等理由搪塞,酿成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将李某抚养成年,承担了李某被抚养期间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原告对李某尽到了抚养义务。现原告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李某也理所应当的对原告尽到赡养义务。这个赡养不仅包括生活费用,也包括医疗费用。本案中原告为治病用于各项费用高达十七万余元,尽管还可在农合报销部分费用,但这个费用已经产生,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承担5万元的医疗费用在情理之中,也于法有据,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