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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利益并重 探索征拆中强制执行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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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敏仲、万曙辉  发布时间:2015-11-03 15:16:08 打印 字号: | |
  临湘城区向阳路、建新路、连心路等所谓“断头路”让政府形象和公信力招致极大贬损。新任(代)市长就职后,对烂尾项目着手了大刀阔斧的整治。株冶集团产业转移转型项目也将落户临湘,土地房屋的征收拆迁,成了一项时间紧迫、任务艰巨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订后将起诉期限从原来的三个月拓展为六个月,政府原作出的项目推进工作方案深受影响。如何根除政府乱作为陋习、推进依法行政,政府正寻求法院方面的支持。

   10月12日,法院朱开颜院长、市政府凌晓明副市长率部门负责人一行前往城市化改造进程中具有示范作用的湘潭市,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学习取经。法官、政府工作人员听取了湘潭中院的工作介绍,与该院法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交流和探讨。临湘法院、政府人员湘潭之行后深受启发,正在酝酿新的工作思路。

   张敏仲副书记召集了行政庭法官研判了湘潭模式,通报分析了本市政府面临的迫切工作需要。

   法官们认为,最高法院2012年作出了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回应社会关切的要求,本院应对政府公益项目、重大建设工程予以积极响应,但同时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正确导向,坚持程序合法性与正当性审查标准,坚决防止滥用强制手段和“形式合法、实质不合法”现象的发生。

   湘潭模式的核心在于司法程序中的“先于执行”,即在行政决定生效后,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起诉期间之内,对行政决定准予并实施司法强制执行。“先于执行”也正是本市政府寻求法院支持的着力点。

   但是,“先于执行”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有严格限定,并非政府所期望的、泛化的“先于执行”。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没有“先于执行”程序,即是说,法定的起诉期限中而非实际的行政诉讼程序中没有 “先于执行”法律依据。解决这一难题的措施是借鉴湘潭经验,采取报告请示备案方式。借用先于执行概念,权当执行方式的探索。

   法院在与政府的交流中以及在28日政法委的调研工作中,明确指出政府及工作部门要做好基础性工作,主要指程序到位、法律文件制作规范。

   如何掌控保障合法权益与实现公共利益成了法院工作的重大课题。临湘法院认为二者有时成为了一对矛盾,但在司法程序中二者均要注重,不能在其中寻找平衡点、搞折中,总有办法实现二者兼顾。为此,政府方面亦表示:一、尽可能通过协商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二、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布局,分清拆迁事项的轻重缓急,能够通过非诉强制执行解决的则通过正当程序;三、控制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数量;四、推进政务透明公开,避免群众相互猜疑和对政府工作的质疑,扫清征拆工作中不可预知的障碍。

   目前,临湘法院正在与政府进行深入的沟通,在裁执分离等方面已经取得共识。此外,法院明确告知了政府工作人员案件受理时的必备材料、司法审查项目及标准、不予准许强制执行的情形,以促进政府的实际工作和提前做好提起强制执行申请的准备。
来源:中国法院网临湘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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