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夫妇霸占单位的房屋想要长期居住,经多次上门催要,二人拒不交房,于是社区将其诉至法院。近日,岳阳楼区法院审理了该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依法判处被告向原告交还占用的房屋,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李某夫妇系原岳阳某工程公司的职工,1997年起便开始占用公司用房。夫妇二人分别于2010年7月、2010年8月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但之后继续占用该房屋。2011年12月,因公司改制,原岳阳某工程公司的部分用房被移交给社区管理。社区接受上诉资产后,便通知李某夫妇交还房屋,被告拒不交还,酿成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诉争房屋虽系原岳阳某工程公司的财产,但原告社区已通过合法方式取得产权,原告现在是诉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被告李某夫妇抗辩诉争房屋是原公司分配给他们的福利房,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对其抗辩法院不予采信。原告作为新的权利人对被告占用诉争房屋提出异议,被告应当交还该房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