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某公交站台遇到这样一件怪事。这个公交站是临近学校的一个站台,从学校出来有一条出车道通往马路,这个公交站台距离这条出车道与大马路交汇处大概有200米距离。公交车本来先经过这一交汇处,再到站台,要从这个站台上车的人都在学校出车道与大马路交汇处等车,公交车也在这里停车。若要弄清公交路线,先跑到距离200米的公交站台熟悉情况,然后又回到那一交汇处等候上车。由于事先不熟悉情况,就在公交站台等候上车,看到来了一辆等候已久的公交车在交汇处停车,跑过出有点远,心想过来时会停车的,等来到公交站台时挥手示意,公交车师傅居然没有停车。本以为这只是这一公交线路的个别现象,等下一辆公交车来就挥手示意要求停车,公交车都没有停。
公交车在公交站台定点停车本是一种约定俗成的常识,同时也是公交车应尽的一种法律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现在公交车不在站点停车,反而在非站点停车,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法律的规定是正确而且对群众有益。公交站点的设计是合理周全的,站点设计是有益于群众上车下车并保证乘客的安全,同时也是有益交通秩序,不会阻塞交通。但是这一项规定在实施过程中何以出现了变化,甚至偏离了法律本来的意图。
公交车在非站点停车原因有以下两点,一是公交车在非站点停车为了方便群众,便利群众。两者之间相互达成另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这种习惯是公交车与群众两方在过去上车下车行为中慢慢达成的,不可能一蹴而就的。二是公交车师傅的遵守交通秩序的意识淡薄。在非站点停车,没有顾及不顾其他道上汽车“滴滴”的鸣笛声,心想在此处停车不过几分钟而已,阻碍不了交通。
法律的规定是需要遵守的,当法律的实施已经偏离轨道时,应该及时的拉回正常的轨道,不能放任其发展,否则法律将失去其应有的威严。法谚有云: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实施需要惩罚警戒。公交车不在站点停车可以对公交车司机罚款,让其不敢在非站点停车,使其遵守法律的规定。可以在站点附近设置护栏阻止普通群众在非站点上下车,让其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这样在不敢与不能之间,公交车非站点停车可以避免。但是也应该看到,法律的制定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服务群众,同时统一社会秩序,形成规矩方圆。当法律的实施出现偏离时,应该反思法律的规定是否合理,如果存在不合理之处,应该及时修改或补充;若存在是合理,则应该及时纠偏,以免越走越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