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因双方未形成对该借款提供担保的合意,故债权人不能要求夫妻双方对该笔债务共同承担担保责任。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被告李某与被告曾某、被告余某与被告钟某均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17日,被告李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朱某借款人民币20 000元,由被告余某提供担保,被告李某向原告朱某出具借据,双方约定:借款在三个月内偿还,月利率25‰,逾期利息按每月60‰计算,并由担保人余某在借据上签名确认。2014年10月22日,原告李某又以做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朱某借款20 000元,双方对还款期限和利率标准约定同上。2014年11月22日,原告李某再次向原告朱某借款30 000元,约定半个月内偿还,利息约定与前两笔相同。借款后,被告李某向原告朱某支付了第一笔借款的三个月利息,第二笔借款支付了二个月利息,第三笔借款未支付利息,本金均未偿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2015年5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被告余某表示是瞒着其丈夫钟某为本案债务提供担保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原告朱某认为本案债务系被告李某与曾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余某对本案债务的担保发生在与被告钟某的婚姻存续期间,故钟某应与余某共同承担对该债务的连带担保责任。被告钟某认为被告余某只是本案债务的担保人,且其对于余某的担保行为并不知情,钟某作为其丈夫没有义务为他人所欠债务承担清偿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钟某与被告余某系夫妻关系,但余某在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时,钟某对此并不知情,且本案借款的借条上并没有被告钟某的签名确认,原告亦没有证据证明俩被告对该借款提供担保形成合意,故原告朱某主张由被告钟某与被告余某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