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的龙某放学后乘张某驾驶的校车回家,龙某从校车下来横过公路时,被熊某驾驶的拖拉机撞到。日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熊某赔偿原告龙某损失54389.98元,由被告张某赔偿原告龙某损失19024.27元。
2011年5月5日16时30分许,熊某驾驶变型拖拉机由东向西行驶至华容县鲇鱼须镇某村,将从张某驾驶的临时停放在交叉口南边相对的普通客车(系校车)上下来横过公路的龙某撞倒,造成龙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熊某忽视行车安全,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驾驶机动车校车在交叉路口停车下人,负事故次要责任;龙某不负事故责任。经鉴定:龙某左足碾压伤致左足足趾、跖间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内外纵弓塌陷,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龙某至伤残评定之日年仅9岁,其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为20年,事故至龙明逸九级伤残,残疾赔偿金计算系数均为20%,经计算,龙某的各项损失共计为177674.25元,双方对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都认同,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