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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被高压电击残 法院判决四方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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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毛 可  发布时间:2015-11-06 10:49:13 打印 字号: | |

 20141月,周某经朋友介绍到刘某承包的任某家建房工地做工,周某在递接钢板条时,被高压电击致残。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就该起健康权侵权责任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由被告任某、刘某赔偿45%。被告某供电段赔偿35%。原告周某自行承担20%。

任某房屋外墙约两米处系某供电段于1984年搭建的10千伏高压电线,某供电段于1994年对该高压电进行了线路改造,将高压电线全部更换成架空绝缘线,距地面距离约12米,但高压线路位于塔杆上的线夹处并非绝缘状态,线夹在正常状态下处于裸露且带电状态。任某的房屋约比高压线高1.5米,墙体与高压线的水平距离超出1.5米,高压线沿线与任某房屋同侧密布其他村民的房屋。

2014年初,被告任某将上述房屋第四、五层外墙装饰工程口头包给无安全生产条件的被告刘某。同年14日,原告周某经人介绍到刘某承包的工地做工,施工时被告任某、刘某均未向原告提供任何安全防护用具。当天8时许,原告周某等人开始搭建脚手架,原告周某在递接钢管时,不慎将两米多长的钢管横向碰触到高压电,触电后昏迷。事发后立即送原告周某到医院,被告任某、刘某各支付部分治疗费用。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周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起诉被告任某、刘某,后法院依被告任某申请追加某供电段为共同被告。原告周某在向被告刘某提供劳务的过程中,不慎触及被告某供电段架设、管理的高压线路电击受伤并致残,该案由应变更为健康权侵权责任纠纷。被告刘某与被告某供电段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致原告周某受伤的同一损害后果,属共同侵权,应依照责任大小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周某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遂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岳阳楼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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