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同事李某、许某、段某等人在某酒店吃午饭,火锅炉没酒精后,段某自己添加酒精,火锅炉突然爆燃,致使陈某等人不同烧伤。于是,陈某将段某和该酒店起诉至法院。日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段某对损害后果承担40%,赔偿陈某30349.51元,该酒店承担30%的责任,赔偿陈某22759.03元。
2014年8月20日12时许,陈某与同事李某、段某、许某、毛某、刘某六人下班后,到蔡某经营的某酒店一包房内午餐,中途,毛某、刘某吃完后先离开了酒店,同时李某也将餐费100元与蔡某结清。然后,陈某、段某等4人继续用餐,期间,因火锅炉没有酒精了,李某便叫段某加酒精,段某在店里拿到酒精后向火锅炉添加的过程中,火锅炉突然爆燃,酒精火焰四射,致使陈某、李某不同程度烧伤。经鉴定:陈某全身多处烧伤20%,全身瘢痕面积5%;十级伤残。另查明,陈某的经济损合计为:75873.77元。
法院审理认为,液体酒精属于易燃、易爆的高度危险物品。某酒店作为液体酒精的占有者和使用者,应采取足够的防护措施,避免因占有、使用该危险物品而致他人损害,同时饭店作为公共场所,还应将自己占有、使用的危险物品放置在安全地方,以避免他人可随意接触或使用该危险物品。某酒店的液态酒精放置在顾客可随意拿到的地方,并最终造成他人损害,因此,蔡桂喜酒店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受害人陈某及被告段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液体酒精的危险性应有足够的认识。其在未确认安全也未获得饭店老板许可的情况下,要求或默许段海洲往刚使用过的酒精炉中倾倒液体酒精并引发酒精炉爆燃,致陈某、李某受伤,二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因此,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由段某对损害后果承担40%,陈某及某酒店各承担30%的责任较为适宜,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