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驾驶拖拉机,没有开启夜间危险报警闪灯,而将车停在公路上时,臧某驾驶的载有妻子刘某的电动车与拖拉机后侧相撞。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贾某与臧某各承担50%的民事责任,臧某、刘某的经济损失,由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118386元。
2012年12月3日18时,被告贾某驾驶拖拉机走S306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新河乡某村时,将车停在公路上,原告臧某驾驶的电动车载有原告刘某由西向东经过该地段,因未注意,电动车与拖拉机后侧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臧某、刘某受伤。经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贾某与臧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刘丽云不负事故责任。经鉴定:臧某右侧多肋骨折(5-8肋),多处软组织挫伤,属轻伤,十级伤残。刘某右股骨下段钢板内固定术后,膝关节功能丧失达45%以上,属轻伤,十级伤残。臧某、刘某的损失合计165049.23元。另查明,贾某所有的拖拉机,该车在某人保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法院审理认为,交通警察大队就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该认定客观、公正,原、被告均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本次事故由贾某与臧某各承担50%的民事责任。贾某已支付给两原告16500元,对贾某根承担的其余责任,两原告自愿放弃系出于双方自愿,法院予以确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