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驾驶客车行驶至某地段时,偏离道路,撞到余某的房屋,造成房屋一楼墙面损毁,屋前花草树木损毁。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范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某的经济损失由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41998元。
2014年10月4日,范某驾驶客车在华容县东山镇某村余某家门前路段行驶时操作不当,撞到余某的房子上,造成该车上乘客刘某受伤,车辆、房子受损。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范某驾驶机动车,忽视行车安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某事故时系房子主人,不负事故责任,刘某事故时系该客车上乘客,不负事故责任。范某驾驶的客车在某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另查明,余某的经济损失共计41998元。
法院审理认为,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客观、公正,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范某应对余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