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亲子女掌控被继承遗产 养女不满诉诸法院
分享到:
作者:毛 可  发布时间:2015-11-16 19:15:00 打印 字号: | |

遗嘱继承可能会因为老人生前未定遗嘱而导致子女为了遗产不认手足之情,在法庭上争的面红耳赤,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继承权纠纷一案。

被继承人王某与前妻吴某早年没有小孩,当时年仅4岁的原告王某养女过继给王某,后养女与王某一家共同生活至成年。王某收养养女后,先后生育一子一女,即被告王某儿子与王某女儿。王某在19977月,经公证将自己名下的房子给他儿子。前妻吴某过世后,19982月,王某与养女生母登记结婚,共同生活。20074月,王某因与养女生母发生矛盾,开始分居生活,直到王某去世。分居期间,王某一直与女儿一家在工厂自己名下的房子里共同生活;王某儿子也居住在工厂区域。王某过世期间,儿子与女儿垫付丧费5万多元,办完丧事后从王某银行存款中取出了相应款项用于支付垫付款;另外,王某儿子经手为王某购买墓地花费3万多元,为其他过世长辈修缮墓地花费6千多元,两笔墓地费用共计4万元。办理完丧事后,王某在银行存款5万多元。王某是国家工作人员,过世后,社保局发放抚恤金15万多元。因继承人就财产分割发生争议,遂酿成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养女、被告王某儿子、王某女儿和养女生母均属于本案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依照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王某的合法财产。判决如下:被继承人王某房归儿子所有。被继承人王某名下存款,属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被继承人配偶即被告养女生母所有;余款作为遗产分配,由儿子、女儿、养女生母、养女各分得不等余款。被继承人王某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费,扣除墓地修缮费用,余款分配由儿子、女儿、养女生母、养女各分得不等余款。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岳阳楼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