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车辆时必须专心,否则害人害己,最终难逃法网。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被告人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5年6月26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姜某某驾驶面包车,沿荣岳西线公路由南往北行驶,当行驶至岳阳县荣湾湖路段时,由于被告人姜某某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侧身欲从副驾驶座位上拿取手机打电话,导致其驾车注意力不集中,追尾撞倒了前方同向行驶的王某驾驶的两轮踏板摩托车,造成摩托车乘客彭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摩托车驾驶员及乘客周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姜某某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并于当晚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岳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姜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5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疏忽大意且未保持安全车距,造成致一人死的重大交通事故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贺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在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