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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人承包湖里打鱼引纠纷 自行担责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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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洁  发布时间:2015-11-22 22:56:26 打印 字号: | |
  戴某某在罗某某承包的湖里打鱼,罗某某发现后,双方发生支扭,戴某某受伤,左三踝粉碎性骨折。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戴某某的经济损失,自行承担70%的责任,罗某某承担30%的责任,罗某某赔偿21228.04元。

  2013年10月17日下午,戴某某在罗某某承包的东湖里打鱼,被罗某某发现,罗某某上前去劝止,并在抢夺电瓶时发生支扭,在此过程中造成戴某某的左脚扭伤,因伤情较重,戴某某被送往华容县某医院医治。经鉴定,戴某某左三踝粉碎性骨折,左腓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属轻伤,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罗某某发现原告戴某某在其承包的湖里打鱼,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正当合法的途径,而是与原告戴某某发生支扭,造成原告戴某某受伤住院的严重后果。被告罗某某主观上存在伤害原告戴某某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原告戴某某受伤的事实,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戴某某擅自在他人承包的湖里打鱼,不听劝阻,是引发本案矛盾的主要原因,原告戴某某在双方相互支扭中造成自身受伤,原告戴某某主客观方面也存在较大的过错,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华容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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