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驾驶的客车临时违规停车下客,田某从客车下来后,横穿马路,被张某驾驶摩托车撞到。日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田某的损失由张某承担70%、吕某承担15%、田某自行承担15%的民事责任,由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45710.66元、某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43326.24元;由张某赔偿17036.81元;由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659.46元。
2014年2月21日,被告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华容县三封寺镇某路段时,撞到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原告田某,田某由吕某驾驶的客车下车绕车前部横过公路。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吕某、田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田某颅脑损伤遗留轻度神经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张某驾驶的摩托车在某财险司投保了交强险,吕某驾驶的客车属某汽车运输公司所有,吕某系该公司雇请的驾驶员,该车在某某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另查明,田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为110383.92元。
法院审理认为,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原、被告均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根据该事故的成因分析,本案由张某承担70%、吕某承担15%、原告承担15%的民事责任较为适宜,吕某系某汽车运输公司雇请的驾驶员,故吕某承担的责任由该公司承担,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