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溪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故意伤害他人案。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4月3日,被告人陈某的父亲与被害人陈某某因琐事发生了争吵,与陈某某家人发生了肢体冲突。随后,儿子陈某带领全家人及外甥共8人跑到被害人陈某某家讨说法,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期间陈某某用一个空白酒瓶朝陈某头部砸了一下,陈某则抢下酒瓶后用拳头朝陈某某的鼻子打了一拳。陈某某的妻子用半块砖朝陈某的母亲头部砸了一下。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十级伤残,陈某及陈某母亲伤情评定为轻微伤。后陈某与陈某某在乡司法所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陈某赔偿陈某某人民币35000元,取得了陈某某的书面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可依法从宽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