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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偷村民生活用品 两怪贼获刑又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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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洁  发布时间:2015-11-24 09:13:49 打印 字号: | |
  秦某甲、代某某专偷村民生活用品,鸡鸭、色拉油、电磁炉、洗衣粉等等,单独或结伙多次在华容县插旗镇某村入户盗窃。秦某甲共盗窃作案11次,盗窃总价值4168元,代某某共盗窃作案7次,盗窃总价值2501元。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秦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代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秦某甲、代某某在某某县插旗镇某村盗得村民王某某家的一台电动机;盗得村民谭某某家的6只土鸡和3只洋鸭,每只鸡、鸭重约6斤;盗得村民李某甲家1台液化汽灶、1罐液化气、1壶色拉油、1台电磁炉、1台电视机以及锤子、钳子、起子、钻子和手电筒等各1个;盗得村民万某某家9只土鸡;盗得村民刘某某家的不锈钢卫生纸盒、毛巾架、衣冠镜各1个和1台电动机;盗得村民秦某乙家的1桶“蓝月亮”洗衣粉和1袋“立白”洗衣粉;又在村民徐某家盗得一罐已开封的茶叶和2个拖把;盗得邻居“五保户”周某某家盗窃二次,盗得藕煤、香烟、大米、洗衣粉、冬大衣等物等等。经鉴定,秦某甲共盗窃作案11次,盗窃总价值4168元,其中秦某甲单独盗窃作案5次,盗窃价值1144元,伙同他人盗窃作案6次,盗窃价值3024元;代某某共盗窃作案7次,盗窃总价值2501元,其中代某某单独盗窃作案2次,盗窃价值257元,伙同他人盗窃作案5次,盗窃价值224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甲、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秦某甲、代某某均起了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被告人秦某甲、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代某某盗窃孤寡老人的扶贫物质,应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华容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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