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甲在伯父雷某乙家休息时,因心情狂躁,放火烧了伯父家,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雷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4年9月8日22时许,被告人雷某甲回到华容县某乡镇伯父雷某乙家休息,因心情狂躁,到了次日凌晨3、4时许,被告人雷某甲到东侧卧室,用打火机点燃了临后窗床上的芦苇垫子,又从衣柜中拿了一件衣服扔在芦苇垫子上点燃,接着把该件燃烧的衣服扔进了衣柜中,拿了身份证后离开了现场。致被害人雷某乙的房子被烧毁。另查明,被损毁的房屋及其屋内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2400元。经鉴定:雷某甲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甲故意毁灭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雷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