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某租车从湖北省石首市到湖南省华容县打算盗窃,进入白某某家里正打算实施盗窃时,被白某某及当地村民抓获。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严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5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携带扳手、起子、手电筒等作案工具从湖北省石首市租车来到湖南省华容县某某镇,准备实施盗窃作案,下车后沿村级公路踩点至某某村见被害人白某某家厨房的窗户未关,于是通过窗户将厨房门打开进入屋内实施盗窃时被白某某发现。被告人严某某在逃跑过程中被白某某及当地村民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严某某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