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专偷路边停放车辆的车轮,盗窃作案6次,盗得本田牌越野车车轮(含轮毂)6个,长城牌越野车车轮(含轮毂)2个,共计价值8814元。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15年3月28日晚,被告人吴某甲来到华容县城关镇某酒店后面的东城巷,将被害人彭某乙停放在巷内的一台黑色本田CRV越野车的左边前后车轮及前后车牌盗走。经鉴定,该车轮价值1795元。
2015年3月29日晚,被告人吴某甲来到华容县城关镇某宾馆附近,将被害人姚某停放在此的一台黑色本田CRV越野车的左后车轮盗走。经鉴定,该车轮价值585元。
2015年4月1日晚,被告人吴某甲来到华容县马鞍新区某蛋糕店附近,将被害人彭某丙停放在此的一台本田CRV越野车的左前车轮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280元。
当晚,被告人吴某甲又来到华容县城关镇城市广场城市某小区东侧门口,将被害人白某的一台黑色本田CRV越野车的左前车轮盗走。经鉴定,该车轮价值982元。
2015年4月6日晚,被告人吴某甲来到华容县粮食局,将被害人张某的一台黑色本田CRV越野车的左后车轮、右前车轮盗走。经鉴定,该车轮价值2300元。
2015年4月8日晚,被告人吴某甲来到华容县城关镇某超市门口,将被害人蒋某的一台长城越野车的左后车轮、右前轮盗走。经鉴定,该车轮价值187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