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黎某盗窃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查明:2015年3月8日5时许,被告人黎某在汨罗市高泉路发现被害人郭某停放在汨罗市人民医院围墙旁的一台牌照为湘Axxxxx的越野车内放有财物,被告人黎某见四周无人后,便利用弹弓和钢珠破坏车窗玻璃,在车内盗得和天下香烟二十包、硬装蓝色芙蓉王香烟十六包、金质系列习酒一瓶、红色VIVO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共计3154元。
另查明, 2007年9月29日,黎某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6月7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12日,因吸毒被汨罗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黎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